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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典委员会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CXS-)中规定8类强制性标识的过敏原:
(a)含有麸质的谷物,即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其杂交品种及其制品;
(b)甲壳类及其制品;
(c)蛋类及蛋制品;
(d)鱼类及鱼制品;
(e)花生、大豆及其制品;
(f)奶类及奶制品(包括乳糖);
(g)树生坚果及坚果制品;
(h)浓度为0mg/kg或以上的亚硫酸盐。
(2)“可能含有”食品过敏原标识规定
食品法典委员会没有对由于交叉污染导致的“可能含有”过敏原标识作出明确规定,但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CXS-)规定:通过生物技术生产的任何食品或食品配料中如含有上述八类产品的致敏物质,应做出标示。如无法通过标识就食品中的致敏物质提供足够信息,带有致敏物质的食品不得销售。
2.欧盟()“含有”食品过敏原标识规定
(EU)No69/20附录2(ANNEXII)中规定4类强制标识的过敏原(除豁免外):
(a)含有麸质的谷类,即小麦:(斯佩耳特小麦和东方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或他们的杂交品种及其制品;
(b)甲壳类动物及其制品;
(c)鸡蛋及其制品;
(d)鱼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奶及其制品;
(h)坚果,即杏仁(Amygdalus (i)芹菜及其制品;
(j)芥末及其制品;
(k)芝麻及其制品;
(l)羽扇豆及其制品;
(m)软体动物及其制品;
(n)浓度大于0mg/kg或0mg/L的二氧化硫和亚硫酸盐(按照建议直接食用或按照厂家说明调配的产品中的总二氧化硫计)。
(2)“可能含有”食品过敏原标识规定
欧盟立法没有任何具体规定来说明食品中可能存在与偶然存在能引发过敏或不耐症的物质或产品的信息,该类信息可由食品经营者自愿提供。欧盟(EU)No69/20法规的第36条涵盖了自愿食品信息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不能误导消费者
(b)不应有歧义或混淆消费者
(c)应基于相关的科学数据
3.美国
()“含有”食品过敏原标识规定
美国《食品致敏原标识及消费者保护法案》()(FALCPA)规定8种强制标识的过敏原(除豁免外):奶、鸡蛋、鱼类(如鲈鱼、比目鱼或鳕鱼)、甲壳贝类(如蟹、龙虾或虾)、树生坚果类(如杏仁、美州山核桃或胡桃)、小麦、花生、和大豆。
食品过敏原可紧接标示于原料清单之后(标示含有…),或涵盖于内容物清单内(如:面粉(来自小麦))。
(2)“可能含有”食品过敏原标识规定
在食物过敏原的情况下,“交叉接触”是指当一种过敏性食物的残留物或微量被掺入另一种不打算含有它的食物中时发生的。在美国,对于交叉接触,制造商可以自愿在食品上贴上建议性或预防性过敏原标签声明,以告知消费者可能存在的食品过敏原。但美国FDA食品行业指南《食品致敏原标识及消费者保护法案指导问答(4版)》提到,FDA在较早的指南中建议,不应使用“可能含有[过敏原]”等预防性标签来代替遵守现行良好生产规范(cGMPs),任何诸如“可能含有[过敏原]”之类的声明必须是真实的,不具有误导性。
美国FALCPA中规定的过敏原标签要求不适用于因交叉接触而无意添加到食品中的主要食品过敏原,FDA正在考虑如何更好地管理制造商使用预防性过敏原标签的声明,以便更好地告知消费者过敏原信息。FALCPA要求FDA向国会提交报告,报告的一部分评估预防性过敏原标签的使用和消费者对该类标签的偏好,但美国目前还没有发布关于预防性过敏原标签管理的相关法规。
4.澳新
()“含有”食品过敏原标识规定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警识、警告语声称的信息要求》Standard.2.3及《澳新食品标准法典—附表9—强制性警示声明》Schedule9中规定4种强制标识的过敏原(除豁免外):
(a)含有麸质的谷类: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尔特小麦及其杂交品种;
(b)甲壳类;
(c)蛋类;
(d)鱼类;
(e)花生;
(f)大豆;
(g)芝麻;
(h)树生坚果;
(i)羽扇豆;
(j)浓度大于等于0mg/kg的亚硫酸盐。
(2)“可能含有”食品过敏原标识规定
在澳新,由于交叉接触产生的致敏原不属于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中强制性标签的要求,但制造商不能免除向其消费者传达其可能敏感的过敏原存在的责任,制造商可以使用预防性过敏原标签(PAL)自愿声明这些过敏原。澳大利亚食品与杂货理事会(AFGC)和过敏原局发布《年食品行业过敏原管理和预防指南》和《自愿附带微量过敏原标签》(简称VITAL),要求制造商在经过强有力的基于VITAL风险评估过程后才能应用PAL,并以清晰、准确和一致的方式进行描述。推荐的最佳标签格式为:
(a)配料表上以粗体形式标出过敏原;
(b)使用“含有”的过敏原概括声明;
(c)必要时采取预防性过敏原声明。在进行VITAL风险评估后,PAL建议使用“可能存在:过敏原x,过敏原y”的格式。
举例:最佳标签格式
5.加拿大
()“含有”食品过敏原标识规定
《加拿大食品药品条例》B.0.00中规定3种强制标识的过敏原(除豁免外):
(a)杏仁、巴西坚果、腰果、榛子、澳洲坚果、山核桃、松子、开心果或核桃;
(b)花生;
(c)芝麻;
(d)小麦或黑小麦;
(e)鸡蛋;
(f)牛奶;
(g)大豆;
(h)甲壳类;
(i)贝类;
(j)鱼类;
(k)芥菜籽;
(l)含麸质的谷物:大麦、燕麦、小黑麦、小麦;
(m)浓度大于等于0ppm的亚硫酸盐。
(2)“可能含有”食品过敏原标识规定
当食品制造商采取了所有合理控制措施,但食品中仍然意外存在食品过敏原时,食品制造商和进口商可使用交叉污染声明,但交叉污染声明不能替代遵守良好的生产规范。当故意将过敏原或含有过敏原的成分添加到食品中时,不得使用交叉污染声明。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强制性的食品过敏原和麸质声明。
交叉污染声明与所有标签声明一样,均受《加拿大食品药品法》第5()小节的约束,必须真实,不得误导。如果预包装产品的标签上含有声明,警告消费者由于交叉污染的风险,该产品可能含有食物过敏原或麸质,交叉污染声明方式如下:
(a)交叉污染声明必须在“食品过敏原、麸质来源和添加亚硫酸盐”声明后立即声明,或者(如果没有),则在配料表后声明,并且必须出现在与“食品过敏原、麸质来源和添加亚硫酸盐”声明或配料表相同的背景颜色和/或固体边界内。[B.0.00.4()(a)(i)-(ii),FDR]
(b)交叉污染声明必须在与“食品过敏原、麸质来源和添加亚硫酸盐”声明或(如果没有),必须与配料表之间无任何书面、印刷或图形材料的情况下出现。[B.0.00.4()(B),FDR]
(c)如果交叉污染声明不以标题开头,且在配料表或食品过敏原来源声明之后的同一行开始,则该标题必须以粗体显示。[B.0.00.4()(c),FDR]
(d)如果交叉污染声明以标题开头,且在配料表或食品过敏原来源声明之后的同一行开始,则该标题必须以粗体显示。[B.0.00.4()(d),FDR]。
加拿大卫生部和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建议食品制造商和进口商仅使用以下描述在食品标签上引入预防/交叉污染声明:
“可能含有:[X]”或“可能含有:[X]”(如果它开始于单独的一行)
其中X是过敏原指定来源名称。
注意:如果交叉污染声明开始于单独的一行,“可能含有”标题不必加粗(见下面的选项)。
以下示例说明了在配料表和“食品过敏原、麸质源和添加亚硫酸盐”声明之后显示交叉污染或预防声明的两种可接受形式。
选项:
成分:白豆,水,糖,猪肉,盐,改性玉米淀粉,洋葱粉,芥末,香料。
含有:芥末
可能含有(或可能含有):芝麻,大豆
当“可能含有”语句开始于新行时,它可以用粗体或常规形式显示。
选项2:
成分:白豆,水,糖,猪肉,盐,改性玉米淀粉,洋葱粉,芥末,香料。
含有:芥末。可能含有:芝麻,大豆。
在本例中,“可能含有”语句不能以新行开头时,必须以粗体显示。
总结:从上述不同地区对食品过敏原的标识要求可以看出,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甲壳类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坚果类及其制品这八大类食品是不同地区的主要过敏原,个别地区(如香港和澳门)将一定浓度的亚硫酸盐也作为食品过敏原。相比其他地区,中国只是鼓励企业自愿标示以提示消费者,并且8类致敏物质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质,生产者自行选择是否标示。另外,不同地区并未就PAL的管理达成一致协议,大多数国家/地区允许自愿采用PAL来警告潜在的交叉污染(和交叉接触)。
食品企业中的过敏原控制采取恰当的方法可以部分降低过敏原的致敏性,目前食品过敏原的消减技术主要有化学法、物理法和微生物发酵法,由于微生物发酵法对食品风味、质地破坏程度小而得到了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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